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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欧盟灯具EMF要求于明年强制执行

2012-07-13

  出口欧盟灯具EMF要求于明年强制执行,此要求已逐步落实到位。对此EMF要求即电磁场辐射要求。人体长期处于高剂量电磁辐射环境中,产生比较严重的神经衰弱症候群,如头痛,呕吐,头晕乏力等不适, 记忆力降低以及一些潜在生物破坏,危害人体键康。所以在照明领域,为保护暴露其中的人体头部和躯干的中枢神经系统组织,需建立一个评价在照明设备周围空间电磁场的合理方法。为此,欧盟针对灯具产品提出了EMF的要求,2010年11月1日,CEN发布了有关照明设备对有关人体电磁照射的评定的标准EN 62493: 2010。
  该标准提出了灯具对人体的电磁辐射的评估要求,标准中规定的需要进行EMF评估的照明设备包括:以照明为目的、具有产生和分配光的基本功能、并打算连接到低压供电网络上或者用电池工作的所有室内和室外照明设备;一般照明设备;主要功能之一是照明的多功能设备和用于照明设备的独立附件这四大类产品。
  目前,EN 62493:2010已进入过渡期。在2012年2月26日发布的OJ公报(OJ C 061 of 29/02/2012 )将EN 62493:2010纳入了LVD指令的协调标准清单,其执行日期为2013年2月1日。
  为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灯具生产企业,在出口欧盟时要做好以下准备:一是关注新标准的要求,将产品按照新标准要求送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测试认证,保证产品满足电磁辐射标准要求;二是企业要重新调整产品设计结构,对使用的关键电子元器件进行评估,配置相关检测设备,并加强自身质量体系管控;三是企业应关注欧盟法规指令新动向,及时更新相关信息,避免因遭遇技术壁垒而造成产品质量失控最终导致国外通报、出口退货、贸易索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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